{"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1-20-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五條","內容":"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n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1-20-修正:19","立法理由":"將第一項「居住六個月以上者」修改為「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