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1-20-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1-20-修正","順序":6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左列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n　　一、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不在此限。\n　　二、公務人員。\n　　三、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n　　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1-20-修正:65","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之定義，納入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