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15","立法理由":"按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依法辦理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是依前開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為各該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其支出由各該級政府編列，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酌予修正後，提升至本法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