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24","立法理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有關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之規定，因涉人民之權益，爰納入第二項但書規定；另選舉票之印製，亦分別由各選舉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申請在工作地投票，如工作人員之戶籍不在工作地之直轄市、縣（市）境內，該工作地之選舉委員會既無工作人員行使選舉權之選舉票，選舉人名冊之編造亦有實務上之困難，故規定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者，其戶籍地及工作地應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係考慮兼顧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權益及選務實際需要而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