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選舉人名冊，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28","立法理由":"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選舉人名冊應記載之事項納入第一項規定。\n　　二、基於尊重各選舉人之隱私權，避免選舉人名冊被移作商業或其他用途，禁止提供名冊之函釋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第二項予以明訂，以提昇為法律位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