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籍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應交村、里在村、里辦公處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五日。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34","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公告閱覽及申請更正，以保障選舉人權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