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83,"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　　前項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n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左列人員遴派之：\n　　一、地方公正人士。\n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n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n　　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83","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政黨參與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予以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9-01-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