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86,"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n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n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86","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圈選工具，其式樣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移列規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其餘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