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05-27-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05-27-修正","順序":89,"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省（市）長選舉或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者，並分別層報中央或省選舉委員會備查。","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05-27-修正:89","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增列省（市）長選舉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