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11-22-修正:16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11-22-修正","順序":161,"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11-22-修正:161","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行政罰鍰之執行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