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5-11-22-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5-11-22-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山胞選出者，其選舉區依左列規定：\n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由山胞選出者，以山胞為選舉區，並得劃分為平地山胞、山地山胞選舉區。\n　　二、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山胞選出者，以省（市）、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內之山胞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山胞、山地山胞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5-11-22-修正:52","立法理由":"將原「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改為「山胞」。","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