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1-13-修正:15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1-13-修正","順序":159,"條號":"第一百零九條","內容":"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1-13-修正:159","立法理由":"將現行法僅限制上訴法院之審結期限修正各審審理均為期限六個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4-07-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