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1-13-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1-13-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1-13-修正:26","立法理由":"本條旨在保障選舉人之投票權，特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