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5-05-修正:10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5-05-修正","順序":101,"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5-05-修正:101","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91-07-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