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5-05-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5-05-修正","順序":122,"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之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5-05-修正:122","立法理由":"配合第五十一條之一刪除政黨政見發表會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