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5-05-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5-05-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n　　同時為二種或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5-05-修正:39","立法理由":"本條基於服公職一人一職之原則，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種或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