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5-05-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5-05-修正","順序":85,"條號":"第六十條","內容":"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n　　前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5-05-修正:85","立法理由":"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有關選舉票印製規定移列第二項規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