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1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順序":110,"條號":"第九十四條","內容":"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10","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