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2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2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四條之一移列。\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雖有妨害投票秩序罪，以規範投開票所外之投票秩序，惟為應實際選務作業需要，尚有於本法加強規範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