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5","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代表制度，爰將「中央公職人員」修正為「立法委員」；另「村、里」修正為「村（里）」。\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