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移列。\n　　二、配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增列，違反保證金繳納規定者，選舉委員會亦不予受理，本條爰配合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