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之一移列。\n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代表制度、停止辦理省長選舉，以及直轄市長係屬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亦不適合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爰刪除相關規定。另配合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兩票制選出，爰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提供時段，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並明定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以資明確。\n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n　　四、原條文第三項有關廣播、電視廣告之規範，移列於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