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0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8-11-07-修正","順序":109,"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0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n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