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2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8-11-07-修正","順序":121,"條號":"第一百零五條","內容":"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2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n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