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2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8-11-07-修正","順序":125,"條號":"第一百零九條","內容":"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25","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