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3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8-11-07-修正","順序":138,"條號":"第一百二十一條","內容":"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8-11-07-修正:13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移列。\n　　二、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