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8-11-07-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　　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8-11-07-修正:3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n　　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末句中「者」字，均予刪除；第四款前段末句「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之「者」字，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