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9-05-12-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n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n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3","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二項序文之「掌理」修正為「辦理」，「左列」修正為「下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