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9-05-12-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9-05-12-修正:8","立法理由":"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後，其業務及人員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爰將「省（市）」修正為「直轄市」。\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