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0-08-19-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0-08-19-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0-08-19-修正:10","立法理由":"一、配合省選舉委員會之裁撤，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省（市）」修正為「直轄市」。\n　　二、配合省選舉委員會之裁撤，縣（市）選舉委員會改隸中央選舉委員會，併入第二項規定，文字酌作修正，並將第三項刪除；其餘項次遞移。\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