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0-08-19-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0-08-19-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n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n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0-08-19-修正:10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增列第二項，對於罷免辦事處之設置地點予以限制。\n　　四、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第四項並酌作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