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0-08-19-修正:11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0-08-19-修正","順序":119,"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0-08-19-修正:11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移列。\n　　二、配合第九十八條之增列，將意圖漁利，包攬各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者納入本條處罰，並一併提高處罰之刑度及罰金。\n　　三、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