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0-08-19-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0-08-19-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n　　前項所稱競選經費之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以競選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0-08-19-修正:51","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