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0-08-19-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0-08-19-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0-08-19-修正:7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第二項配合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之廢除，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方式，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第一款配合兩票制之採行，修正政黨得票比率之計算方式；第二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第四款、第七款，其後款次順移，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政黨名單選出之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增列第三項婦女保障名額規定。\n　　五、配合第三項規定，增列第四項規定各政黨婦女當選人之決定方式。\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