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11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117,"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11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政黨辦理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作業，與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有關，特別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係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如以所謂「搓圓仔湯」或賄選方式，獲得政黨提名，將嚴重影響選舉結果，為資周延，並維護選舉公平性，有必要將此不法行為，納入本法加以處罰，爰為第一項至第七項之規定。\n　　三、為加強政黨辦理提名作業期間檢察官之犯罪偵查，有效遏阻賄選，爰為第八項之規定。\n　　四、第九項明定各政黨應公告提名作業相關事宜及應載明事項，其提名作業公告後，並應報請內政部備查。\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