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12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之一移列。\n　　二、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者，以其乃違反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故參照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訂罰鍰額度，並酌提高改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