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12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129,"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129","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標點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