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選舉投票方法之規定，配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n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並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方式，爰將第二項之「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並明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