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49","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