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n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6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避免以不實民調誤導選民，提高民調公信力，第一項爰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該次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n　　三、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政黨及任何人不得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對於該民意調查資料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者亦應予以禁止，爰為第二項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