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n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n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n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6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n　　二、配合助選員制度之廢除，並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爰將序文「其助選員」等字修正為「為其助選之人」，「左列」修正為「下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