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76,"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n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7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n　　二、原條文僅規定投票當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之處理原則，惟「投票日前」發生上開情事之處理，則未見規範，爰修正本條，增列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預期有或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投票日不能投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之處理方式，以資周延。另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停止辦理省議員及省長選舉，將本條「省（市）」修正為「直轄市」；配合省選舉委員會之裁撤修正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增列第五項，明定改定投票日期時，競選活動期間之計算方式。\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