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1-05-06-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1-05-06-修正","順序":94,"條號":"第八十條","內容":"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n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為二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n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n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n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1-05-06-修正:94","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