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4-05-13-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n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n　　二、罷免理由書。\n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4-05-13-修正:10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n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n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但書增列答辯書內容，超過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公告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