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14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4-05-13-修正","順序":140,"條號":"第一百二十二條","內容":"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4-05-13-修正:14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移列。\n　　二、本條「其當選無效」修正為「當選人之當選，無效」，並增列已就職者，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