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4-05-13-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4-05-13-修正:2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n　　二、「戶籍機關」修正為「戶政機關」。另目前選舉人名冊係由戶政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電腦方式編造，不易發生錯誤或遺漏情形。鑑於選舉人名冊錯漏率很低，實際前往閱覽之選舉人亦很少，為節省各村、里辦公處辦理陳列閱覽所需之人力與費用，爰修正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至公告、閱覽期間則移至第三十八條統一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