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12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5-01-22-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n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5-01-22-修正:12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n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n　　三、選舉期間迭有聚眾包圍事件發生，本條僅規定罷免案之情況，對候選人競選活動未加規範，似不無遺漏，故增列選舉時有上開情事之相關規範。\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