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5-01-22-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四條","內容":"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5-01-22-修正:18","立法理由":"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9-05-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