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5-01-22-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n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n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5-01-22-修正:59","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