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5-01-22-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5-01-22-修正:6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n　　二、關於政黨及候選人之問政說明會已由集會遊行法規定，而該法對於宣傳車輛並無限制，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無宣傳車輛限制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n　　三、第五項修正為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